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并相应申领见习补贴。
四、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五、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单位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见习单位按规定做好见习工作,落实见习人员待遇。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管辖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使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定期发布见习岗位、提交见习需求,签订见习协议,实现见习全过程的网上管理。省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将采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中见习数据认定各市见习任务完成情况。
六、完善见习工作机制。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合力推进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就业目标任务。要加强典型示范,大力选树一批青年通过就业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典型,多渠道宣传就业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见习单位主动参与到见习活动中来。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9月25日
文件来源: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54/202012/3ee583c3-97d7-4f8f-a58d-9dff206c7cad.s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把有需求的青年都组织到见习活动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见习政策要求。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制定见习政策清单,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兑现流程,确保今明两年见习规模持续扩大,最大程度发挥就业见习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
二、加强见习单位管理。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三、扩大岗位募集规模。做足岗位储备,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大力募集一批就业见习岗位,做到今明两年见习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丰富岗位来源,通过民营企业募集一批、国有企业征集一批、事业单位提供一批、社会组织收集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挖掘一批、科研项目开发一批,满足青年多元见习需求。增强岗位吸引力,通过政策激励和主动挖掘,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以及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提升岗位质量,更多募集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所学所长。
四、摸清见习对象情况。开通线上线下见习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手续,及时登记有意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在每年7月份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掌握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全面打开失业登记渠道,对辖区内失业人员逐一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健全见习对象信息库,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五、促进见习供需对接。制定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多方搭建见习对接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设立网上见习专区,提供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申报、见习报名对接等一体化服务。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确保有需要的都能得到见习机会。
六、完善见习管理制度。规范见习组织实施,把握正常用工和就业见习之间关系。指导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做好见习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地方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七、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做好见习人员全程服务,指导签订见习协议,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见习质量。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指导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八、加大见习宣传推广。强化政策普及,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实施定向宣传,在青年聚集的高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在见习对象经办业务时同步宣传政策内容,确保有需求的应知尽知。加大典型示范,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故事,宣传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九、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就业见习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稳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加大督促指导,合力推进实施,确保完成见习规模扩大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募集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推动事业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内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财政部门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渠道,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设立见习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推荐一批企业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各方情况后,填报《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2020年7月8日
文件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8/04/content_55324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