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按照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
0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实际多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月数按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
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遗属待遇合计:5637+42982.13=48619.13元
0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发放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中:实际领取养老金时间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减少月数按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
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 (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3+6/12)=19.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54256.13=59893.13元
例2: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15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 (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15+6/12)=7.25<9,则按最低9个月计算)
遗属待遇合计:5637+25366.5=31003.5元
文件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个人账户退回:
1、缴费未满15年
对于未能满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他们有三种选择:一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申请退休;二是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是申请退费,拿回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2、参保人去世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如果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去世,其遗产继承人有权领取该个人账户中的所有余额;
如果参保者在退休后去世且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尚未取完,其遗产继承人也有权领取剩余金额。
3、参保人移民
对于在满足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就迁居海外的参保人而言,他们有权申请返还个人账户中的积累资金。这一政策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国籍变化而受损。
退还金额计算方法
案例一:退休人员A
A先生60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139个月),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为12万元。他领取了20个月的养老金后因病去世。根据退还政策,A先生的继承人可以领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完的余额。具体计算如下:
已领取金额 = 12万元 / 139个月 × 20个月 ≈ 17266.19元
剩余金额 = 12万元 - 17266.19元 ≈ 102733.81元
因此,A先生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约10.27万元的退还金额。
案例二:退休人员B
B女士55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170个月),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为7万元。她领取了60个月的养老金后去世。同样地,我们可以计算出B女士的退还金额:
已领取金额 = 7万元 / 170个月 × 60个月 ≈ 24705.88元
剩余金额 = 7万元 - 24705.88元 ≈ 45294.12元
因此,B女士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约4.53万元的退还金额。
计发月份参考:
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6〕92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之前的标准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可支配收入解释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0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94元 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