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字〔2020〕1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团委、工商联:
就业见习是帮助青年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67号)要求,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各县(市、区)要主动对接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宣传推介最新见习政策,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基地,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20全市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1800人,2021年全市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2100人。
三、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见习基地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基地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给予基本生活费,并相应申领见习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四、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见习基地按规定做好见习工作,落实见习人员待遇。要组织本地区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定期发布见习岗位、提交见习需求、签订见习协议,实现见习全过程网上管理。各县(市、区)年度见习任务完成情况认定采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中有效见习数据。
五、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就业见习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稳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加大督促指导,合力推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基地认定、岗位募集和管理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内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财政部门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渠道,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经济开发区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基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设立见习岗位。共青团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推荐一批企业为见习基地。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济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基地。
六、加大见习宣传推广。各县(市、区)要强化政策普及,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参与渠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加大典型示范,大力宣传一批青年通过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故事,宣传就业见习基地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就业见习活动。
上述规定与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济宁市教育局 | 济宁市财政局 |
2020年10月29日
文件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IzNjYyOA==&mid=2247496184&idx=1&sn=70ce717293117e028ef2de20a989cca8&chksm=ec674943db10c055240dfe441c712f08cd6fcaca6ef0c48e396ed6c25019361ee6198f4454f3&token=733776144&lang=zh_CN#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