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济政办字〔2022〕26号),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财政奖补资金,是指《济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清单》中,2022—2024年市、县级财政投入的奖补资金,引导支持全市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目标,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市、县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等因素,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市级奖补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撰写市级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条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全部奖补县(市、区)政府,用于支持县(市、区)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连锁补助和市级示范点奖补。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县级奖补政策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纳入预算,根据市卫健部门资金申请,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
第七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程序
(一)建设补助
1. 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每月25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2. 乡级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初步确认托育机构名单和新建(增)托位数,并将考察合格的名单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 县级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上报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托育机构名单和当年度新建(增)托位数,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托育机构,同时上报市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
4. 市级奖补。根据各县(市、区)托育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市级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级。
(二)运营补助
1. 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于每季度末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按照实际收缴保教费月数上报。
2. 乡级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初步确认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和入托婴幼儿花名册,并将考察合格的名单、名册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 县级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上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花名册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入托人数,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托育机构,同时上报市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
4. 市级奖补。根据各县(市、区)托育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市级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级,原则按照实际入托人数(婴幼儿在园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入托月份计算)进行补助。
(三)连锁补助
1. 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开设托班的9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乡级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初步确认连锁托育机构名单,于10月底前将考察合格的名单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 县级认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上报的连锁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连锁托育机构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上报市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
4. 市级奖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级按照规定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县级,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至相关机构。
(四)示范点奖补
1. 机构申请。具备创建条件的托育机构分别于5月底、10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县级评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评审组,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确定推荐机构。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前,完成评审推荐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3. 市级复审及奖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申报推荐的机构,逐一进行现场复审。复审通过的,市级按照规定将奖补资金下达至县级,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放至机构。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托育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结合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托育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并回收相应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