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高新管办发〔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现将《济宁高新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生活,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济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济政办发〔2009〕12号)等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制度应当遵循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辅助家庭高龄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工作由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具体负责,各街道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局负责补贴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对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及各街道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户籍登记在线核对。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范围:
凡具有高新区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年龄计算以每季度末为标准,分别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满80周岁计算。
第五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第六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补贴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发放范围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社区)申报,并填写《济宁高新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老年人本人的个人账户。
第八条 村(社区)初审公示。村(社区)对申报人员初审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相关部门。
第九条 街道复核。街道相关部门与派出所进行户籍核实,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由街道于每季度初上报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第十条 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备案。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负责高龄补贴金发放工作。高龄补贴金于每季度末发放。
出现漏报、错报的,由各街道负责,区财政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暂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已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死亡;
(二)下落不明3个月以上;
(三)刑事处罚期间;
(四)户籍迁出高新区辖区。
出现上述情形,由享受高龄补贴金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核查,并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停止发放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区或下落不明人员再度出现,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老年人自处罚期满之日起,经申请后可重新通知责任部门按规定予以发放,停止发放期间的补贴金不再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街道应当加强对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街道、村(社区)对享受待遇的老年人每季度进行一次“面对面”核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少或者增发手续。
第十四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于每年年底前向区财政金融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由区纪监、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骗取高龄补贴金的,由所在街道、村居(社区)予以全额追回;并由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高龄补贴金相关工作人员对不按时上报新增老年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各街道全额补发;对不按时上报减少老年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所在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全额追回,并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高龄补贴发放自2022年1月1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市级制定补助标准高于区级标准,按市级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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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http://www.jnhn.gov.cn/art/2022/5/12/art_104248_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