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介机构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
本审批部门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下载“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说明,注册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规定的电子材料(其中承诺书为pdf格式扫描件,内部规范为pdf格式扫描件或者doc格式文档)。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指定网站予以公告。
3.财政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两个月内,依法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包括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且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权益不受保护,对外做出的相关代理记账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件来源:http://www.rencheng.gov.cn/art/2023/7/26/art_103521_277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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