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任烟〔2022〕3号
各科室、基层服务站: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可公开)
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23日
济宁市任城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依据以下标准设置:
(一)街道的零售点
辖区内所有街道,包括城区街道、乡镇驻地、国道、省道主要干线等。零售点的布局按照10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1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减少100米减少1个零售点。道路双侧的零售点均计算在内,零售点之间不设置间距。街道长度以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为起始点,设置临时信号灯的路口不计算在内。
(二)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包括便民疏导点),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5个。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设置零售点,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限制;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应同时符合市场内和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且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三)居民区和行政村的零售点
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户以下不超过1个,501户以上每增加500户可增加1个;农村行政村按其村民人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人以下不超过1个,501人以上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个。
无经营性用房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封闭式居民小区,经营场所应设在一楼且朝向小区内部街道开放,1000户以下不超过1个,1000户以上每增加1000户可增加1个,总数不得超过3个。
店铺在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且在贯通小区内外的道路上的,按照居民小区内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店铺所在道路与小区内不贯通的沿街店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围的沿街店铺按照一般街道标准执行。
乡镇、农村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适用居民区标准。
(四)其他零售点布局条件
1.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交通站点范围内的设置总数不得超过5个。
2.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不超过3个;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大型商场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3.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或内部人员消费的内部场所,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4.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受合理化布局的限制。
5、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6、封闭的大学生生活区,区域内生活人数8000人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80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量不超过5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7、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六条设置零售点的经营范围主项及性质应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相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住所不相独立的;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等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八)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九)党政机关内部;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小区域内,可放宽增加1个零售点。
1、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2017年10月9日发布的《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任烟[2017]3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有效期内其资格不因本办法而取消。
文件来源:http://xc.rencheng.gov.cn/art/2022/3/23/art_37664_2742150.html
任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任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