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2月至6月,根据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2020年2月降低1.5个百分点,2020年3月至6月降低2.5个百分点(含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降低的1个百分点)。2020年7月至12月,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三、切实做好补缴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的,降低费率期间和降低费率期后按不同补缴费率分别核算: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先按降低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在降低费率期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仍不能补足十年的,再按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补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补缴。
四、确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在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来源:http://sybj.jining.gov.cn/art/2020/5/7/art_31432_249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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