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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在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年医疗保险费。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市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要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按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切实减轻各类企业等参保缴费压力。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来源:http://sybj.jining.gov.cn/art/2020/5/7/art_31432_249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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