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9〕100 号1999 年 3 月 30 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证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市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争取在1999年6月底前将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省级统筹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包括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市地、行业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自行提高的标准,均不纳入统筹。各市地在市地统筹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以及按《通知》规定新增统筹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均应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方可纳入统筹。1999年1月1日后,职工退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各市地和行业不得擅自确定增加统筹项目。
各市地对省级统筹前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省将对各市地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清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问题突出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和行业,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1999年底前,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四、1999年,各市地、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和行业统筹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比例,根据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需要,按照“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原则研究确定,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后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执行。
五、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额缴拨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目前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市地,要立即改为全额缴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实行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企业全额支付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加快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争取到年底前,全省所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
六、省对各市地、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后由省劳动、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各市政府、行署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及时制定分解计划,下达各县(市、区)和所属企业,同时报送省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制定下达的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对不按规定上缴基金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提请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
七、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财务、预决算、统计、审计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市地积累的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八、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的一定比例(1999年为10%),按月提取。按照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提取省级统筹调剂金后,基金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市地,应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省级统筹调剂金按规定标准上解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离退休费用的市地,需申请调剂或动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级统筹调剂金和滚存结余的基金时,应按规定报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
九、1999年1月1日后,职工在本省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跨省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仍按省劳动厅鲁劳发〔1998〕141号、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地和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转移手续。
十、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把职工退休审批关,杜绝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自1999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仍按照现行规定,由市地或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企业)职工退休,统一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十一、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需增发补贴的标准及调整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考核奖惩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正确领会省级统筹的目标、原则和各项具体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以及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省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省劳动厅、财政厅。
文件来源:
http://rs.binzhou.gov.cn/art/2004/1/5/art_164702_10189929.html
(鲁人社字〔2020〕17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