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发〔1998〕205号
关于贯彻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求对《通知》中的一些具体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额,包括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生活、物价、福利补贴(不含城市开放费等各地自行规定的补贴)和基础养老金降低的5%;第二部分是根据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增加的部分),每满一年据实发给一元的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各市地确定的过渡性调节金必须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通知》中规定的按原办法汁发的养老金,除包括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补贴外,还包括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三、原办法向《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过渡期间,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如按《实施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原办法的给予封顶,具体封顶比例,由各市地在原已封顶比例的基础上,按“逐年放开”的原则确定。
四、《通知》中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系指职工和企业(或雇员和雇主)的共同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有条件的市地也可实行与国有企业和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
五、从1998年1月1日起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实行分段计算,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文件来源: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6459/202206/832e3f37-3467-4121-b8db-229b102335e4.shtml
(鲁人社字〔2020〕17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