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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可否预知:“能不能提前看看退休时候能领多少钱?”
作为目前养老待遇计发的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待遇核定要用到退休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公布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而这个数是个变量,所以,养老待遇无法预知。
核定待遇是否分档:“挂挡缴费的,已经有29年的工龄了,是不是应该咬牙再交一年社保,缴到30年,30年这个档次领取待遇是不是更高?”
国发〔1978〕104号作为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计发的“前世”,特点:未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工龄、按本人标准工资核定养老待遇。在“前世”,企业职工确实是按照工龄分档核定退休费。(鲁政发〔2006〕92号)文施行,作为现行的计发办法,不按照工龄分档核定养老待遇,主要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突击交高基数能否拉高待遇:“还有2年退休,这2年按照封顶指数交社保,退休时候是不是能拿更高的养老金?”
现行的计发办法用到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历年的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数(月指数),所以,突击交高基数对待遇核定的拉动作用有限。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但是,待遇核定需要看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需要用历年缴费计算平均指数,所以,请参保职工关注自己历年缴费情况,根据往年缴费基数的高低合理缴纳社保费。
*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的由来?
2019年4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规定,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所以,自2019年起,山东省每年统一测算公布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同时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鲁人社字〔2023〕108号)关于公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7468元
关于公布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0号
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确定为6893元
2019-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