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7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临时养老待遇(以下简称临时待遇)计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待遇适用范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退休条件,因退休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公布滞后,暂无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临时待遇计算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 号)有关基本养 老金计发的规定,暂按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临时待遇标准,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实行按月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试运行工作方案》(鲁人社办发〔2017〕66 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暂按改革后老办法(考虑历年增长率)计算临时待遇标准,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 实行按月发放。
各级现行临时待遇计算办法更接近实际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可仍按本地现行办法执行。
三、临时待遇发放方式
临时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参保 单位申请按月支付。待遇领取人使用社保卡银行账户领取临时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临时待遇发放期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待相关 参数公布后,按规定核算,多退少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扎扎实实做好政策落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规范经办流程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经办流程,升级维护信息系统,实现待遇标准核定与发放环节无缝对接,对于已经建立类似机制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过渡,实现临时待遇计发机制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解读
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主动精确 解读计发办法,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认真做好业务咨询 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相关解释,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4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企业养老失业保险服务处)
文件来源: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46/201907/8686b5a6-1207-4604-a365-e01b26e40223.shtml
http://www.linyixian.gov.cn/n54935142/n54935197/n54935313/c55936169/part/559361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