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字〔202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产假为75天。(一)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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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0728
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日。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条 城镇居民女方晚婚 (满23周岁登记结婚)的,颁发《晚婚晚育光荣证》,男方和女方在分别享受国家、省规定17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日;女方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50日产假的基础上,对其增加产假30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基础上,对其增加护理假7日。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