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为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保障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2年12月末,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10.12亿元,居全省第4位;提取住房公积金561.35亿元,居全省第5位;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03.78亿元,居全省第4位。1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将政策调整情况介绍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大力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稳预期、增信心和促转型上发挥更大住房公积金作用,自2022年11月起,中心启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摸底调研,对省内其他地市贷款及提取政策、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进行全面调度和精准摸底,并结合资金状况开展详细测算,形成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方案。今年以来,根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市人代会决策部署,中心加快推进政策落地,1月29日,重点围绕提高缴存职工的购买和租住住房能力、减轻资金支付压力等方面,出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租房提取公积金若干政策,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一)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加大对购房家庭的支持力度,针对单、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至50万元、80万元。
2.推出住房支持生育政策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卫健委等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针对养育未成年的多子女家庭和购买首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至80万。
(二)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按照国务院金融委第七十一次会议精神和上级文件要求,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名下实有住房结合公积金贷款次数综合认定。
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减轻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
降低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30%。同时,在重点支持首套房刚性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改善性购房需求,取消两次公积金贷款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四)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按照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工作安排,针对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时,不受户籍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五)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
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提取金额提高至1.44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提取金额提高至2.16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提取金额2.4万。
通过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提高了缴存职工的租、购房能力,切实减轻了职工群众的租房和购房压力,全力支持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调整后,贷款最高额度和租房提取最高金额均实现翻番,贷款职工最多可节省利息支出15.63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强化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精准支持力度,持之以恒防风险、堵漏洞、促发展,以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我市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一)持续做好政策宣传。本次新闻发布会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持续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让老百姓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作用。
(二)充分保障资金供给。扎实推进归集扩面,做大资金“蓄水池”,通过开展“进千企访万家”专项行动等务实举措,不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拓展资金来源。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职工群众购买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做好资金流动性分析,充分保障资金供给,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不断优化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障资金安全、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立足单位职能,及时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在稳定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上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