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7〕380号)
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因病退休手续.合理控制提前退休,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企业职工,本人要求病退的,应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由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提出报告,并报送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同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病退年龄.缴费年限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办理病退手续。
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之日,作为核定其病退年龄和缴费年限及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达不到病退年龄条件的企业职工,本人申请退职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程序审核办理。
申请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之日,作为核定其缴费年限和有关待遇的依据。
三.已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作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因病退休。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文件来源: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12/30/art_98870_10301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