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关于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23〕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退役军人局、医保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助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不断增强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7年末,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工伤康复制度机制
(一)强化问题导向,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完善职业康复政策,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加强人才队伍、职业康复机构建设,探索建立职业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全省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二)强化需求导向,构建多元工伤康复体系。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明确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标准,探索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全省选择2-3个市开展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试点,鼓励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职业康复协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康复政策以及管理服务衔接、共享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通过购买社会康复服务等方式拓展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三)强化目标导向,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民政、残联等部门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康复确认程序,将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阶段及时转入工伤康复治疗,通过康复早期介入最大限度恢复其劳动生活能力。指导医疗、康复机构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加强工伤康复与普外科、神经科、骨科、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学科紧密合作,规范开展工伤康复,避免过度治疗。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市可积极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四)强化效果导向,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探索制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促进功能障碍恢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估康复效果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选择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
三、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五)聚焦新技术新标准,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工伤康复开展情况和康复技术发展,适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进行适当调整,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
(六)聚焦新模式新意愿,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市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分级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七)聚焦新形势新需求,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四、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八)扩围与集中相结合,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按照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家,市本级不超过3家的规模,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鼓励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工人疗养院”“优抚医院”、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或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范围。
(九)指导与监督相结合,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执行全省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细化协议内容,及时维护相关目录、项目,加大对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监督,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有条件的市可探索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推动形成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机制。
(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依托全省“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实行医疗、康复项目分开计费,探索开展工伤康复费用智能实时监控,推进实现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增强自律能力、规范行业行为,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
(十一)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完善省级工伤康复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协助做好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的调整等工作,为全省工伤康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各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伤康复专家队伍,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伤康复专管员,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五、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十二)坚持示范带动,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在现有国家级示范平台的基础上,建设5个全省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和20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全面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本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探索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
(十三)坚持高效便民,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服务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做好工伤职工异地康复衔接和结算,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十四)坚持数字化引领,推动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提质增效。将工伤康复纳入全省“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促进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全面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市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优化整合康复教育、医疗科技、业务培训等资源,切实提升服务成效。
六、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工作的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政策完善力度,推动健全完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优化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效,持续扩大工伤康复受益面。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一规范全省工伤康复工作,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伤康复政策纳入工伤保险集中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工伤康复政策和普及知识。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的宣讲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先进典型,促进经验交流,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十八)定期开展评估。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各市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协议机构发展等情况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提升,每年1月底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告上年度工伤康复工作。将工伤康复开展情况纳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绩效评价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评估,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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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22/202312/d07c6f46-bf92-44f4-b05c-ca9b86ea52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