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3〕6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16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
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
1学时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5分钟,培训时长20分钟以上不足45分钟的计0.5学时,培训时长低于20分钟的不计学时。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九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应当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再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组织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注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登记情况,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登记的培训种类、培训范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场地场所、设备设施、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发布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的要求,明确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教师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期、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组织线下培训的,应当留存每半天培训首尾的个人签字或电子考勤记录;组织实操培训的,应当同时留存不少于实操培训总时长20%的录像视频。
培训档案应当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网络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一,不得替代实操培训。
第二十三条 通过网络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审核,保证培训内容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责任仍由培训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确定线上、线下理论培训内容,互补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网络培训学时要求同线下培训一致,在线培训学时按照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培训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的,线上培训学时不应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学时的40%。
每日培训的总学时不得超过12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10学时,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8学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技术要求的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学员本人注册、真实培训。
第二十六条 网络培训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学员自注册之日起的培训过程和结果,不得篡改数据。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从网络培训平台获取培训记录统一归档。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三十一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确需跨市申请考试的,应当向考试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报备。
设区的市不具备考核能力,资金投入大、参考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相关工种的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可申请跨市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实行标准化建设。
考试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布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配备满足考试工作要求的监考员、实操考评员,纳入考试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业绩考评制度,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操考评员的考评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实施年度考评。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的考试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视频音频监控设施,保证考试全程无死角监控,并接入考试管理系统,实现实时远程巡考。
考试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应当按档案存储规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制定考试计划,提前2周在考试管理系统发布。考试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章 三项岗位人员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统一使用全国考试题库和考试管理系统,试卷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八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培训。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12个月内有效。考试不合格的,12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机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作业类别以及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创伤包扎的使用、自救器的正确使用等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采用实物设备进行考试。使用仿真模拟设备开展以上作业类别和通用科目的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更换为采用实物设备进行有关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参考人员应当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参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除工作服、工作鞋以外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考试点免费提供,及时消毒清理,定期检测维护。
第四十三条 申请考试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自行登录考试管理系统预约考试。
考试申请经确认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考试管理系统扫码缴费,方可参加考试。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1次考试机会。
第四十四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对报考人员的身份、照片、学历、身体状况、年龄、证书有效性、从业经历等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合格的及时通过,不合格的应当注明原因退回修改,不符合考试条件要求的应当注明原因直接退回。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根据考试计划从考试管理系统及时选派监考员和实操考评员,并遵守考试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监考员、实操考评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当场填写《考场记录表》;实操考评员应当当场填写《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将实操成绩录入考试管理系统,所有考试资料应当及时存档。
第四十八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重点检查场地场所、设备配备、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培训档案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撤销考试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不具备考试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考试监督失察,发生大面积舞弊甚至考场工作人员参与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三项岗位取证人员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其离开考场:
(一)携带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者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旁窥的;
(五)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与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培训是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明确的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的分支机构,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安全生产考试场所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建或拥有产权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综合性的考试基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附件:
文件来源:http://yjt.shandong.gov.cn/zwgk/xzgfxwj/202306/t20230625_4357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