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3年第三季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及有关人员:
2023年第三季度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已确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2023年8月9日至8月16日
按照属地原则,申请鉴定人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及人员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社保中心。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并扫描上传至省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后,在上述时间内统一报送至市社保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
二、报送地点
济宁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C区7号窗口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37-2937902
三、有关要求
1.伤情未稳定、治疗期(含康复期)未终结、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工伤职工暂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报送资料人员请自备纸质档案袋(一人一份),并在档案袋上写清申请鉴定人的姓名、主要伤病情、联系电话。
3.为更快通过窗口预审,请仔细阅读《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并按要求准备齐全有关病历材料(职业病和精神病患者需要提供有效诊断证明)。
4.请根据申请鉴定项目自行下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详细阅读填表须知,确保申请表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并根据申请表中的《告知事项》准备相关鉴定材料。
5.申请鉴定人对所提交材料和所填信息负责,因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由申请鉴定人负责。如有其它特殊要求可以附A4纸说明。现场鉴定结束后,凡是下达有效鉴定结论的,全部材料不再退回,请提前自行复印留存。
6.申请材料受理后需进行现场查体。请申请鉴定人及时关注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济宁社保微信公众号(jiningshebao)、济宁劳鉴微信号(jn2937302)掌握鉴定工作动态。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将于9月中上旬在上述网站公布。
附件: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doc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zip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文件来源:http://hrss.jining.gov.cn/art/2023/8/7/art_15073_2713758.html
附件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报内容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个人
三、受理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所在单位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申请;
3、系统治疗: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以上(含两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四、受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济宁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失业人员可个人进行申报;
2、系统治疗一年以上的病历材料(恶性肿瘤患者除外)。需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需包括入院记录、病例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癌症患者必须提供病理分析报告单及相关放化疗方案,需加盖有效公章);
3、属精神疾病的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慢性病一般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及相应化验单,检查报告等;
4、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原件);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审核原件)。
一、申报内容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二、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三、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2、工伤职工治疗期已终结且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四、受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济宁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
3、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需包含相关影像检查报告单(片子无需提交,鉴定现场携带)、工伤发生时的就诊病历及反映近期伤情的完整病历。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4、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需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5、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审核原件);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6、申请复查鉴定的(初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能够反映伤情变化的近期就诊治疗病历资料。
一、申报内容
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二、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及单位
三、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提供有效病历及诊断证明,可证明所申报疾病由工伤所致。该疾病需由工伤直接引起,且在发生工伤前从未出现过。因果关系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一并申请。
四、受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方面病历: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需包含影像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需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疾病方面病历:提供首次发病时有效诊断证明及有效的系统治疗病历;
4、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审核原件);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一、经办内容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二、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三、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要治疗的,可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如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一并申请。
四、受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及有效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5、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6、职工个人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7、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审核原件);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一、申报内容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
二、申请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三、受理材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根据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果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没有争议的,无需进行确认。
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确认应提供:
1、填写完整的《旧伤复发确认申请表》,注明旧伤复发争议点;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原工伤相关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伤情复发后的诊疗记录。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含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需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4、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审核原件);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近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注意事项:
1.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病退,工伤)均需上传鉴定系统,请确保填写的所有信息详细正确:特别是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家庭(单位)地址及工伤认定部位及完整的认定书编号。就医材料包含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癌症患者需提交病理及放化疗记录。工伤职工的就医材料须含有工伤发生时的入院出院记录及最后一次住院的入院出院记录,以及工伤部位的相应检查报告单。
2.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一定勾选正确。
3.对于申请上门鉴定的人员,均需鉴定人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鉴定人目前伤情及无法前往鉴定现场的理由,并将被鉴定人目前的状况通过微信视频发送我委(业务微信号:jn2937302)。
上门鉴定的申请需在申报鉴定材料时提出,方便统筹安排专家及上门鉴定的合理路线。
4.申报过程中如发现病历造假或其它违规违纪情况,我委将取消被鉴定人鉴定资格。性质恶劣的,将按照《社保法》等政策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