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工伤待遇,伤残等级与工伤待遇挂钩。
二、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符合病退休或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社保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社保待遇。
鉴定受理分类
一、工伤鉴定
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伤鉴定一年后的复查鉴定;工伤康复确认;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
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领取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申报材料
一、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
(一)认定工伤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因病(非因工) 类劳动能力鉴定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其他类别的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延长30日)作出。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
一、再次鉴定
职工对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复查鉴定
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