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
1.2 职业编码
4-07-03-02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计算能力,以及较好的表达、沟通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72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4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56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8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培训场所应有可容纳20名及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或会议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能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①相关职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调解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务派遣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下同。
②相关专业:
技工院校(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
技工院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
职教中职: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社会保障事务、社会工作事务。
高职专科: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与服务、法律事务、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等。
高职本科: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
本科及以上:劳动关系、工会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下同。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笔试、典型工作任务处理、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其中,采用机考方式的一般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评价时长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各等级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9.5 评价场所设备
评价场所在标准教室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进行,室内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计算机等多媒体设备,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实行机考时需配备相应的网上考试系统。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章守法,严谨求实。
(2)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3)热情主动,爱岗敬业。
(4)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2 基础知识
2.2.1 劳动关系基础知识
(1)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
(2)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基础理论。
(3)我国劳动关系工作发展历程。
2.2.2 管理学、心理学基础知识
(1)管理学概述。
(2)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
(3)沟通心理学基础知识。
2.2.3 经济学基础知识
(1)经济学概述。
(2)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2.2.4 法学基础知识
(1)法学概述。
(2)劳动法律体系概述。
(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概述。
2.2.5 调查研究基础知识
(1)数据收集方法。
(2)统计分析方法。
(3)应用文写作规范。
2.2.6 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知识。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知识。
(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知识。
(1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知识。
(13)《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14)《最低工资规定》相关知识。
(1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知识。
(16)《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相关知识。
(1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关知识。
(18)《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关知识。
(1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知识。
(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知识。
(2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知识。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rcrs_4225/jnrc/202504/W0202504105158593391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