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 年 1 月 1 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 奖励扶助标准
2022年11月1 日后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无用人单 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 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 一)2022年11 月 1 日后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 每 年 2 月 1 日至3月31 日,上一年度退休人员个人申请。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的,由本人(已去世人员由配偶或子女代办)持居民身份证、户 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表或退 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4月20日前,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 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5月10日前,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 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
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 . 5月31 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 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 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
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由各县(市、区)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组 织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落实对象持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确认表或退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 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初审、县级审批确认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并及时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 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四、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 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 账户,每年6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扶助金。扶助金按月计算,新 增扶助对象从退休次月开始发放,扶助对象退出的,从退出次月停发。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按照属地原则保障所需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扶助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五、 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造福于民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当地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通报、问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 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提高服务水平。 要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奖 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放 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和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文件来源:http://wjw.jining.gov.cn/art/2019/10/8/art_17069_270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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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卫办字〔2023〕6号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