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安排
2025年度我市组建的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应提前制定评审计划,并于12月底前完成申报、评审、公布、发证等工作。
(二)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有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职称自主评聘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委托评审的,需向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本单位开具的委托函。
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6.列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2.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56号),2025年我市初级职称继续实行考核认定,不再组织评审。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5.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全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我市“以考代评”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2个职称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省市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11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6.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7.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应在评审前组织面试答辩,答辩可采取个人述职和答题等方式进行,答辩内容为参评对象的工作情况、业绩成果及参评论文代表作等情况,面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在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中逐步增加面试答辩环节。
8.对提交SCI(EI)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发明专利等申报材料的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真实体现;对破格申报、改系列申报、复合型人才评审、“专精特新”举荐申报、高层次人才直通车等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量其是否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学术技术水平。
9.加强职称诚信建设,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和论文、著作、专利、课题、获奖等业绩成果,通过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类论文著作代写代发、虚假刊发、不当署名等违纪违规行为。凡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数据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公布部门予以取消。
10.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或认定,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服务平台”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与“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对接,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在我市平台进行培训和学时申报等操作,学时记录将自动推送到省平台,个人无需另外操作。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1.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省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
2.申报人对照通知要求,登录“省服务平台”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3.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省服务平台”,申报人应按评委会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申报的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文联组织可作为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的组织和推荐单位。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有异议未查实出具意见;(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因申报人数较少,2025年度我市不再组建工艺美术、司法鉴定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学创作等系列(专业)中级评委会和广播电视工程、安全工程、药品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评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局出具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市已组建评委会的不得委托评审。评委会名单见附件2。
2.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组建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评委会,负责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山东荣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园区)开展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3。
3.2025年度省级新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继续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物联网、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我市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要求申报,评审结果全省通用。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委会,通过“省服务平台”履行评审各环节工作,实现全程追溯可查。
2.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三)评审收费
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四)公示和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省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省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不得放宽标准条件推荐申报,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审专家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评委会检查,抽取不低于20%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指导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不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或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申报服务专项行动
(一)各县(市、区)要持续面向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省服务平台”,面向备案的评委会,开展规范职称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将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在“省服务平台”公开,是否按规定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在“省服务平台”备案,是否全程使用“省服务平台”进行职称评审,是否及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打造公开、规范、阳光的评审环境。
七、规范信息发布
在“省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相应栏目发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
2.2025年度济宁市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名单
3.自主评审企业目录清单
4.职称申报明白纸
附件1-4.docx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
文件来源:
http://hrss.jining.gov.cn/art/2025/7/21/art_33071_2717678.html
附件1
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
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
一、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
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124号)
15.《关于全面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1〕56号)
16.《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20〕14号)
17.《关于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63号)
18.《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字〔2022〕105号)
19.《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精准培育企业工程师的十项措施》(济人社字〔2023〕14号)
20.《关于加强职称诚信建设提升职称评审质量的十条措施》(济人社办发〔2023〕6号)
21.《关于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赋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济人社字〔2025〕17号)
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按发布时间排序)
1.《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教师发〔2019〕2号)★
2.《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19〕3号)★
3.《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鲁教师发〔2019〕4号)
4.《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20〕1号)
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0号)
6.《山东省基层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指导标准》(鲁工信人〔2020〕161号)
7.《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2号)
8.《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交发〔2020〕12号)
9.《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0〕87号)★
10.《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卫人才字〔2021〕3号)
11.《山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数发〔2021〕3号)
12.《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自然资规〔2021〕3号)
13.《山东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残联发〔2021〕37号)
14.《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22〕4号)
15.《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建人字〔2022〕8号)
16.《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档发〔2022〕4号)
17.《山东省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美术文物博物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文旅发〔2022〕20号)
18.《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2〕127号)
19.《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统字〔2022〕128号)
20.《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22〕4号)
2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教师发〔2023〕1号)
22.《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3〕3号)★
23.《山东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鲁新出发〔2023〕9号)
24.《山东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新出发〔2023〕10号)
25.《山东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广电发〔2023〕12号)
26.《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广电发〔2023〕13号)
27.《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3〕113号)
28.《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10号)
29.《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28号)
30.《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水规字〔2023〕3号)
31.《山东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作字〔2023〕9号)
32.《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环发〔2023〕17号)★
33.《山东省基层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鲁农法字〔2023〕16号)
34.《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法字〔2023〕17号)
35.《山东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药监规〔2023〕6号)
36.《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农法字〔2023〕37号)
37.《山东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市监人规字〔2023〕17号)
38.《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科字〔2024〕32号)
39.《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网办发〔2024〕12号)
40.《山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应急字〔2024〕86号)
41.《山东省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邮管〔2024〕32号)
42.《山东省物流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发改人事〔2024〕498号)
43.《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牧人发〔2024〕13号)
44.《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市监人规字〔2024〕8号)
45.《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卫人才字〔2024〕4号)
46.《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能源人事〔2024〕121号)
47.《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24〕77号)
48.《山东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24〕4号)
49.《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社科字〔2025〕9号)
50.《山东省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4号)
51.《山东省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5号)
52.《山东省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6号)
53.《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7号)
54.《山东省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8号)
55.《山东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体字〔2025〕29号)
标注★的标准条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进行修订。职称评审依据标准,请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评审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