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我国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
按照资格性质又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含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13项。
目录内这72项职业资格均明确了实施部门或单位,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单位均不得再自行设置实施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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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现有的)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02008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准入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比如,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医师资格、注册建筑师等。
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
比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等。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人社部门已不再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涉及的职业(工种)为除准入类职业(工种)外、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有哪些实施主体?如何开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包括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须按照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工作,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在备案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所发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osta.mohrss.gov.cn )查询,根据属地政策可享受技术技能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可作为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
如何成为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
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以外的独立法人单位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等 http://www.osta.org.cn/zcwj-20220130.html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本
证书样本参照“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 ” 关等文件


人社部|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方式
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 或 jndj.osta.org.cn )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http://zscx.osta.org.cn/
输入“证件号码”“姓名”“证书编号”中任意两项即可查询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相关文件《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