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日 鲁人社字[202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鉴定组织程序。各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鲁人社规[2017]4号)有关要求组织进行,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统一鉴定依据标准。各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要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为依据执行。
(三)安全有序组织现场鉴定。各市人社部门要科学梳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和业务环节,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现场鉴定组织工作,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安全高效开展现场鉴定。
(四)严格依规做出鉴定结论。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各市人社部门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完成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系统。在业务经办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深化“省集中”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确保市级初次鉴定和省级再次鉴定业务上下信息贯通、实时联动,实现相关申请材料数据共享。在公共服务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应用劳动能力鉴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真正打造“在线办、零见面、零跑腿”服务。在现场鉴定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组织建设现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现场鉴定工作组织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业务环节的监控监管。在信息共享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各市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要推进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互联互通工作,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方便职工减少重复检查,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各市要加强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把纪律挺在前面,牢树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要加强风险防控,各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对岗位设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信息系统权限设置要做到安全有效,确保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不断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尽快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政策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好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对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文件来源: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46/202108/dcd0c824-4735-402d-a0ed-d94ce87e259d.shtml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1]83号.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统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
三、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严格依规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流程设计、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安全有序地开展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
五、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监督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内控管理,提高业务核查、抽检频次与质量,对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
六、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
各地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努力从制度上、程序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强化政策、能力培训,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对于专家库中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人员偏少的地区或科目,可通过卫健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于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应暂停或取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统一随机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跨地市鉴定等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性。
八、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
各地要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和业务一体化,确保全面、准确、规范。要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保存,研究制定电子档案标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和多媒体影像设备,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作为评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九、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请和结论查询;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查检验,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加强与养老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加强与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减少重复检查,方便职工办事,压缩劳动能力鉴定时限;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鼓励地方积极协作开展异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探索开展“远程鉴定”。
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按年度随《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人社统W18表)按时统一报送,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因病或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文件来源: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03/t20240327_515724.html